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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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物资源,拯救珍贵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自洽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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