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及其与种植户的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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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峰.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及其与种植户的权利义务关系[J].长江蔬菜,2016(23):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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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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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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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经典案例:广西柳州市某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仇先生问:我们合作社有自己的耕地,这些土地一部分来自于入社的农民,一部分由合作社通过流转得来。合作社的土地,一部分由合作社直接种植经营;一部分由合作社的成员自己种植经营,其中还有成员种植经营的土地仍是自己原来的承包地;还有一部分由合作社对外发租,由合作社成员以外的他人耕种,合作社只收取租金。我想请教杨律师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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