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如何适用刑法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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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明.对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如何适用刑法之分析[J].森林公安,2005(2):3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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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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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林业局长春林业公安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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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明确指出,盗伐、滥伐珍贵树木行为,如果既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又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不能按数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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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伐珍贵树木案件 滥伐珍贵树木案件 《刑法》 法律适用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盗伐林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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