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处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减少因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投诉原则 1依法受理、调解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的原则; 2投诉双方自愿接受调查、调解的原则; 3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进行调节的原则。农民投诉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的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与所受损害存在的因果关系; 4公正、公平、合理处理投诉的原则; 5无偿受理投诉的原则; 6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原则。做到农机投诉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接待农民要诚垦热情,认真细致,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 第三条投诉范围 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以投诉。 农业生产的含义为大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 第四条受理范围 1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受理以下投诉者的投诉: (1)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民个人、农户、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组织; (2)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 (3)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城市职工和其他人员。 2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2)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的投诉; (3)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 (4)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5)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基层消协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6)违反《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免责条款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第五条投诉受理 1投诉方式投诉分电话投诉、书面投诉、来人投诉、咨询等多种形式,但正式受理一定要有书面投诉材料,投诉者在书面投诉中要写明: (1)投诉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单位名称 (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受到的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等; (4)投诉要求; (5)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 2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告知投诉者。 3对其他单位转来的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4对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第六条投诉处理程序 1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接到投诉后,原则上十天之内进行处理; 2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将有关投诉材料 (复印件 )转寄给被投诉者,要求其在十五天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和投诉者本人; 3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节: (1)投诉双方经调查、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负责监督执行。 (2)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可根据需要派专家现场调查,再调解处理; (3)调解中需做技术鉴定检测的,由投诉者本人或者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4如被投诉者逾期不予答复,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则发“催办通知”,连续三次催办不予处理的,可公布有关投诉材料。 5搞好舆论监督对于一些典型案例,或影响面较大、问题严重的投诉,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凡公开点名暴光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经过审批手续。暴光前一般需反馈给被批评者进行核实。 第七条按照中消协的要求,搞好年度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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