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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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苏省农机局以苏农机人(1994)52号文转发江苏省人事局苏人八(1994)15号《通知》,该通知发到各市人事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现刊登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政府(1992)33号、人事部人退发(1989)1号、人薪发(1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在新的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前,对全国、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等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暂作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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