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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
作者姓名:袁琪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摘    要:《民法典》第533条将情势变更制度予以法典化,同时在法律效果中增设了当事人在诉请法院介入前的再交涉义务。再交涉义务对于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弱者权利、发挥其在促进当事人合意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再交涉义务的概念以及再交涉义务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展开,厘清再交涉义务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 键 词:情势变更  再交涉义务  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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