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下关于不正当竞争有这样一个现象,有此类诉讼发生的时候,大家的焦点都集中在进行不正当竞争操作的当事人身上,很少有人会关注消费者,导致网络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工作不到位。通过观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我们需要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其立法目的。然而该法主要是以经营者为规制主体,忽视了消费者的经济地位,与其立法目的存在不协调。为了能够解决这种不协调,需要将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程度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并赋予消费者寻求私力救济的权利。本文着眼于新的经济环境下即互联网领域下,如何对消费者加以定义,以及通过案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受到侵害,从而调整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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