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正常职权之一。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然而,在河南省巩义市却出现了人民法院惧怕当事人而不敢执行的怪事!原告牛士杰、李仁献诉河南省巩义市竹林水泥厂货款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00年9月22日下达了(2000)巩经初字第1012和10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河南省巩义市竹林水泥厂于2000年11月27日始,至2001年3月底以前,偿还原告货款及诉讼费1306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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