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防法制建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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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文元.浅谈森防法制建设问题[J].森林防火,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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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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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双牌县森林防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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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用森防立法来实施森防监督管理比单纯地用行政手段来进行森防监督管理效果好得多,通过森防立法,可使全社会人员都来监督关心森防工作,有利于促进森防事业的发展。本文试就在森防立法和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些个人的粗浅看法。一、森防立法要处理好纲领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关系法律都有纲领性的特点,但法律的纲领性绝不等于不顾当时实际情况盲目立法,相反,法律具有纲领性的条文恰恰是经过我们的努力会使某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为依据的。森防法规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的法规(如劳动法、企业法等)比较,则又有更大的直接性与具体性,每个法律的每条每款都应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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