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县级种子管理与经营应当分离
引用本文:时庆新.县级种子管理与经营应当分离[J].中国农技推广,2000(3).
作者姓名:时庆新
作者单位:273505,山东邹城匡庄农技站
摘    要:发展农业,种子先行.农作物种子作为特殊的生产资料,对于其生产、经营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目前,不少地方由于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合二为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个别地方种子管理部门扮演了种子经营单位垄断价格、推卸质量问题的挡箭牌,导致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出现,处理困难.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