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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处理意见案例分析
作者姓名:郭少颖  徐立江  李海波  解广  秦卫平  张琼  吕艳鹏  张军军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摘    要:2020年10月1日,按照《关于落实领导批示迅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通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未事先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动物诊所(经营者:赵某)执法检查,发现该诊所冰柜内贮存有标称生产企业为“瑞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猫用重组干扰素”14支(200万IU/支,15支/盒,以下简称“猫干扰素”)和“犬细小病毒单克隆抗体”4支(5ml/支,10支/盒,以下简称“犬单抗”).上述兽药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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