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她对于稳定规范种子市场意义重大。为了向广大读者宣传“种子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本刊特辟“法规之窗”,在2001年分期连载,以飨读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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