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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de一点拙见
引用本文:张平.我de一点拙见[J].湖南林业,2003(1).
作者姓名:张平
摘    要:《湖南林业》2002年第8期第17页刊登了杨添川同志《补某的行为该怎样定性》一文,笔者读后,感觉这篇案例分析选材具有代表性,能给人很多启发,但也存在一点问题,为此,特谈些看法。笔者认为,林业站站长补某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文章第6自然段最后一句“补某在林业局下属林业站(事业性质)从事林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能以滥用职权罪对其行为进行处罚”讲得欠妥当。《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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