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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十岁残童的百万之讼
引用本文:李新军,于微子.一个十岁残童的百万之讼[J].农村机械化,2000(2):17-17.
作者姓名:李新军  于微子
摘    要:一次车祸,使当时年仅9岁半的崔丹丹先后经山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济南市第四医院抢救治疗,多次手术,住院243天,花去医疗费8840240元,交通费1600元。外伤虽已基本痊愈,但大脑已丧失了功能,左小腿外翻,腿肌残缺不全,经医学鉴定为“脑挫裂伤、脑干损伤、脑源性瘫痪、面痪、失语”,属Ⅰ级伤残。1999年7月27日,家住山东省鱼台县鱼城镇崔庄村小学生崔丹丹,及法定代理人崔福祥,一纸诉状,将青岛石油化工厂告上法庭。在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护理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家庭…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事故处理  事故赔偿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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