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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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世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第三条 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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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畜禽 管理条例 国务院 品种资源保护 生产经营管理 遗传材料 畜禽生产 培育 家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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