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启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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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家永.特别启事[J].农村百事通,2006(23):6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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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家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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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去年2月份进城到一家制鞋厂打工.当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一个月前,制鞋厂工会代表员工与厂里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900元。我们几位农民工得知该情况后,要求厂里将我们的工资增加到900元.但厂里说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得随便更改.要增加工资只有等到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合同时才行。请问.厂里的说法有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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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农民工 集体 待遇 工能 劳动报酬 制鞋厂 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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