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6部联合发布《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明确了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政策:①执行区域和时间。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2年9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②标准与价格。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千克2.50元(2011年为2.14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千克2.8元。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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