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税务总局推出新办企业税收减免新规为了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作出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到下一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在选择这一办法后的第二年发生亏损,则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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