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各地种子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转变管理方式,把种子市场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摆上重要位置,尤其要加强对种子集中交易场所和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于本地区发生的假劣种子和严重违规事件,一经发现,要从快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处理.3.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大力开展种子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条件核发新证,对于发生假劣种子案件和严重违规行为者,要依法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停止核发新证.4.进一步落实种子案件逐级上报制度,加强案情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发生的假劣种子和严重违规案件,在立案查处的同时,要立即逐级上报,上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重大案件要组织案情通报、会商和联合查处,树立农业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形象,农业部将跟踪查处一批重大案件.5.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利用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教育.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反映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农业部和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种子监督管理举报电话.对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