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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转让、倒卖草原构成犯罪的法律应用
引用本文:刘广辉.浅谈非法转让、倒卖草原构成犯罪的法律应用[J].吉林畜牧兽医,2004(8):67-68.
作者姓名:刘广辉
作者单位:农安县草原管理站,吉林,农安,130200
摘    要:由于受“以粮为钢,种草不如种粮”的短期意识和诸多人为和自然因素以及土地愈来愈被重视的影响,我省各地的草原面积不同程度锐减,草原被乡镇或村非法转让、倒卖的违法现象目趋严重。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2003年3月1日修订实施,对草原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同时,《草原法》第64条“对买卖或者以其它开工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228条进行了有效对接。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尚没有非法转让、倒卖草原案件的典型案例。结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草原“构成非法转让、倒卖草原使用权罪”做如下评析。

关 键 词:《草原法》  非法转让草原使用权罪  非法倒卖草原使用权罪  案例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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