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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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源性食品诸如肉、蛋、奶、水产等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日趋严重。为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监控兽药的安全性,规范兽药研制活动,农业部出台《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管理工作,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进行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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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督管理工作 新兽药研制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动物源性食品 畜禽产品 临床试验 病原微生物 潜在危害 公众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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