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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
摘    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管理原则,即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将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一步明确了《证明》是流动人口婚姻状况、生育状态及有关情况的证明。《办法》明确了管理对象,一是一般对象,即成年(年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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