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关于兴办“三资”企业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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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1、对生产性“三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三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第6年至第10年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3、生产性“三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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