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左眼被打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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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辉.学生左眼被打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J].湖南农业,2006(10):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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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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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赵湘宁律师事务所,4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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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某小学五年级2名11岁的学生,下课时嬉戏打闹,其中一个学生不小心将另一个学生的左眼打伤致残。为医治眼睛受害方花去了近万元的治疗费。现受害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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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责任 学生 学校 小学 课时 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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