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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用途改变,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
引用本文:聂建刚.“四荒”土地用途改变,发包方能否解除合同[J].湖南农业,2016(12).
作者姓名:聂建刚
作者单位: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摘    要:正【案例】陶某是某县沂江乡陶家巷村农民。2002年1月15日,陶某与陶家巷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667平方米每年10元的价格承包本村7公顷荒地,承包期为20年,并一次性交清了承包费2.1万元。合同签订后,陶某除在其中的1.5公顷地上种了一些果树外,大部分土地一直没有利用。从2009年起,陶某开始在承包地上开采方块石,销往某建筑工地,有2公顷多荒地的土壤层受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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