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剂型不符的兽药产品的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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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猛.对剂型不符的兽药产品的定性分析[J].当代畜牧,2013(18):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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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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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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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兽药需要经过药理、毒理等临床和非临床的反复试验,经过药品质量、稳定性及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的检验,证明对某种疾病确有疗效并能保证使用安全,对环境的影响可控。与剂型不符的兽药产品,依据标注的功能主治内容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认定为法律意义的兽药,适用《兽药管理条例》各项规定。要求标称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提供产品组方和检测标准,生产企业提供的组方和检测标准是兽药国家标准中所载的其它兽药品种并经检测属实,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定性为假兽药;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组方和检测标准不是兽药国家标准中所载的兽药品种,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非兽药冒充兽药"定性为假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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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兽药 剂型 定性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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