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明确我国高等学校在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住是解决二者间纠纷和矛盾的前提及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诸部法律法规均将高等学校定住于事业单住法人。但对于高校行政主体身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界定,这样就导致高校的法律地位性质不准确,对学生的管理权力来源不明确.进而给高校和学生间矛盾的合理、高效解决带来巨大的麻烦。本文从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经费来源和司法实践的确认三方面进行论证,从而得出我国高校相对于学生必然具备行政主体地位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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