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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减少是否应当交回承包地
引用本文:聂建刚.家庭人口减少是否应当交回承包地[J].湖南农业,2017(6).
作者姓名:聂建刚
作者单位: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摘    要:案例 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某村村民涂甲与村委会签订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0.4公顷.2012年,涂甲的独子涂乙考上了公务员,将户口迁到了县城.2013年6月,涂甲的妻子因病去世,只剩涂甲1人住在某村.2014年3月,某村村委会以涂甲的妻子去世、涂乙户口迁出为由,收回了两人的0.27公顷承包地,并发包给他人耕种.在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涂甲向本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村村委会返还承包地.经合议庭评议后,仲裁委员会裁决1998年涂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村委会返还涂甲0.27公顷承包地,由其继续经营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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