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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纠纷中的举证问题——对一起芦笋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分析
引用本文:武合讲.种子纠纷中的举证问题——对一起芦笋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分析[J].北京农业,2008(10):25-27.
作者姓名:武合讲
作者单位: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案情:2006年4月10日,山西省的刘某从韩某处购买了山东省某研究中心生产的"GJFl"芦笋种子37袋,种植芦笋1.3公顷。因芦笋在生长过程中发生严重病虫害大面积死亡,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委托某机构进

关 键 词:损害赔偿纠纷  种子生产  非主要农作物  标签标注  种子使用者  劣种子  研究中心  法院委托  生产许可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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