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和公私法划分理论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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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玉君,潘建国.评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和公私法划分理论的缺陷[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7(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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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君 潘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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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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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总是试图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泾渭分明,以便于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之需要.为此目的,人们曾运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社会关系性质等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本文--分析运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调整手段、社会关系性质等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在理论或实践中的缺陷,并指出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理论,主观上是国家权力本位、公法优于私法观念及固守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理论产物,客观上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其在现代社会已经较少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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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部门 公私法 划分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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