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摘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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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略)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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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 纠纷 调解 承包合同 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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