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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理财型受贿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余洋,陶艾.论委托理财型受贿罪的认定[J].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13(2):28-31.
作者姓名:余洋  陶艾
作者单位:[1]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庆404500 [2]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重庆405900
摘    要:当前,受贿犯罪行为呈现出方式不断更新、手段更加隐蔽等新特征,给办理受贿案件带来诸多难题。结合一则新型受贿罪案例,着重分析受贿犯罪行为与委托理财、借款合同等民事投资行为的界限,在厘清腐败分子主观故意的基础上,最终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后以委托理财名义提供资金给他人,获得保底高收益回报行为构成受贿。通过对该案的阐释分析,以期对今后解决此类受贿案件提供一点有益参考。

关 键 词:委托理财  民事行为  新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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