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草原承包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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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萍,王琰.探讨草原承包中的有关法律问题[J].新疆畜牧业,2003(1):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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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萍 王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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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监理站,乌鲁木齐,830001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编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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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宪法》和《草原法》的规定,我国的草原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国家所有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给集体或者个人使用。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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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宪法》 《草源法》 草场承包经营合同 经营权 收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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