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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撤销A、B两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引用本文:谢伯高.应撤销A、B两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J].湖南林业,2003(11).
作者姓名:谢伯高
摘    要:对《湖南林业》2003年第8期刊登的《这起林业行政案件该如何复议?》一文,我认为:S市林业局应撤销A、B两县森林公安分局所作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A县森林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黄某的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赔偿。笔者同意该文作者的第二种意见。撤销A县森森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是:A县森林公安分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所作的“没收该车松胶合板29立方米木材变价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法律不符。其一,《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规定“只有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而没有明文规定“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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