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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不能擅自变更
作者姓名:谈建平  曲阳华
作者单位: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个案: 1998年7月,上尧村村民李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上尧村村民委员会发包荒山6.7公顷,李强对承包的荒山有权自主安排种植农作物;承包期为30年;从合同签订的年度起,前3年免交承包费,从第4年起,在每年的第4季度上交承包费1.5万元;承包期间,开垦荒山、种植农作物的资金、劳力均由李强负责,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期满前6个月,在同等条件下,李强可以优先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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