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发包方能否收回连续两年抛荒的承包地
作者姓名:聂建刚
作者单位: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摘    要:正【案例】2019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拟出台《关于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第3部分第1条规定:承包耕地的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收回发包的耕地,另行发包。对这一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各方有不同意见。《意见》起草单位坚持认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收回发包的耕地。为慎重起见,该市政府向省农业农村厅来函咨询。省农业农村厅在复函中建议,《意见》中不宜做出发包方有权收回连续两年抛荒的承包地的规定。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