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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委托代销种子刍议
引用本文:李绍亮,李少弟.规范委托代销种子刍议[J].种子科技,2005,23(4):197-198.
作者姓名:李绍亮  李少弟
作者单位:岐山县种子管理工作站,陕西,岐山,7224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广大基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种子经营门店,把接受委托代销作为经营种子的主要方式.这些遍布辖区城乡大大小小的种子经营者,在繁荣种子市场、方便农民群众、加快推广新优品种、促进农业增产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根据种子法规的规定和发展的现实看,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现象和问题.笔者总结近年来种子管理的实践,就规范委托代销种子操作性的具体事宜与同行们探讨.

关 键 词:《种子法》  种子经营  委托代销  备案  不规范行为
文章编号:1005-2690(2005)04-0197-02
收稿时间:2005-05-19
修稿时间:20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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