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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摘    要: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积水地带,包括滩涂、沼泽、河流、湖泊、水库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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