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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11)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的产生
作者姓名:
孙春城
作者单位:
大连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
摘 要: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通过选举产生.召开成员大会时,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 键 词: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法
理事长
监事会
高规
权数
表决权
成员总数
出席人数
选举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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