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村民组在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中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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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宏.刍议村民组在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中的法律责任[J].森林公安,2002(2):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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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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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泾县公安局城关林业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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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立法的本意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往往千变万化,不可一概而论。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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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村民组 林木盗伐 林木滥伐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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