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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村民组在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中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王志宏.刍议村民组在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中的法律责任[J].森林公安,2002(2):24-25.
作者姓名:王志宏
作者单位:安徽省泾县公安局城关林业派出所
摘    要: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立法的本意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往往千变万化,不可一概而论。但单

关 键 词:村民组  林木盗伐  林木滥伐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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