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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格的10kV线下作业被电击伤责任自负
作者姓名:李绍杰  闫维军
作者单位:1. 441500,湖北省南漳县供电公司
2. 441500,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摘    要:2004年9月28日(2005年4月4日收到判决),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漳县武安镇某村村民刘某诉该村村民赵某和南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刘某被高压电击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6748.15元的70%,即4723.71元;其余30%由刘某自己承担;南漳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路架设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管理上无过错,事故的发生与其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判决以南漳县供电公司系高压线路的所有人为由,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 键 词:南漳县供电公司 供电企业 10kV高压线路 电击伤 赔偿案 法院
修稿时间: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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