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造 |
| |
引用本文: | 刘艳芳.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造[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9(6):61-66. |
| |
作者姓名: | 刘艳芳 |
| |
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 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6sk024:《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研究》) |
| |
摘 要: | 对我国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改造,首先必须确定人民调解的功能,人民调解制度仅仅是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明确了这一定位,对人民调解的改造即应着力于加强其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包括应将人民调解组织改造成专业性的民事调解法定机构,根据城乡不同情况和需求,建立城乡二元化的调解组织和制度,并建立诉讼外民事调解与法院审判的有机链接,以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
|
关 键 词: | 人民调解 民事调解 制度重构 |
|
| 点击此处可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