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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关 键 词:濒危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管理  中国  管理条例  野生动植物资源  国际贸易  植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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