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顾京. 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J]. 绿色中国(A版), 2002, 0(1): 34-35 |
| |
作者姓名: | 顾京 |
| |
作者单位: |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 |
摘 要: | 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是从法律上规范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依据。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仅于法有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满足实践的需要,便于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从法律上理顺其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
|
Thoughts on legal status for forestry stock share cooperate organization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