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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
引用本文:顾京. 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J]. 绿色中国(A版), 2002, 0(1): 34-35
作者姓名:顾京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是从法律上规范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依据。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仅于法有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满足实践的需要,便于林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从法律上理顺其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


Thoughts on legal status for forestry stock share cooperate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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