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买卖青山”引发非法采伐林木行为的定性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冯锦华.浅谈“买卖青山”引发非法采伐林木行为的定性问题[J].森林公安,2010(4):37-38. |
| |
作者姓名: | 冯锦华 |
| |
作者单位: |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 |
| |
摘 要: | <正>"买卖青山"是指森林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人将本人或本单位山场上的活立木作价卖给他人,由他人实施采伐的活动。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买卖青山"的当事人既不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又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采伐买卖的林木,或者即使办理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也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采伐买卖的林木。这些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在罪名确定和犯罪主体的认定方面,刑法理论界历来争议极大,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对此问题也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现将观点发表如下,以求教于方家。
|
关 键 词: | 林木所有权 非法采伐 买卖 定性问题 青山 行为 林木采伐许可证 引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