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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的探讨
作者姓名:
金艳丽
作者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摘 要:
1执法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并不是说具备这个名称的机构就具备执法资格。有执法资质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法授权。目前,从我国立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实际出发,一般只有法律才能授予非行政机构行政管理职权。《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动物卫生行政职权的范围、对象、权限、程序以及违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关 键 词:
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
动物卫生
执法工作
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
动物检疫
产地检疫
管理职权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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