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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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艳丽.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的探讨[J].山东畜牧兽医,2013(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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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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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新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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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执法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并不是说具备这个名称的机构就具备执法资格。有执法资质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法授权。目前,从我国立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实际出发,一般只有法律才能授予非行政机构行政管理职权。《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动物卫生行政职权的范围、对象、权限、程序以及违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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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 动物卫生 执法工作 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 动物检疫 产地检疫 管理职权 行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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