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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的探讨
引用本文:金艳丽.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的探讨[J].山东畜牧兽医,2013(8):56.
作者姓名:金艳丽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摘    要:1执法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并不是说具备这个名称的机构就具备执法资格。有执法资质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法授权。目前,从我国立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实际出发,一般只有法律才能授予非行政机构行政管理职权。《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动物卫生行政职权的范围、对象、权限、程序以及违法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关 键 词: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  动物卫生  执法工作  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  动物检疫  产地检疫  管理职权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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