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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摘    要:<正>第六章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利用、国际交流等动态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安全。第三十七条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登记等工作的单位,有义务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关 键 词:作物种质资源  资源管理  信息管理工作  资源收集  动态信息  国际交流  信息服务  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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