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企业买单”,个人、集体、国家三赢——记江苏常熟虞山国营林场生态景观林生态补偿机制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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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蕴一.生态补偿“企业买单”,个人、集体、国家三赢——记江苏常熟虞山国营林场生态景观林生态补偿机制创新[J].中国城市林业,2005,3(2):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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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蕴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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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丁蕴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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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效益具有外部性,全社会包括集体、个人普遍获益(不是买主独家享用).效益价值已实现货币化(具一定货币量,林业经济学家有了计算方法),但货币量目前尚未被国家认可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市场发育也不够成熟。买方主体为国家.以支付生态林补偿费的形式,给经营者一定补偿,即国家“买单”。当前广东、江苏等少数省以国家名义出台有关补偿的规定(补偿额度应该说远低于生态效益计算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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