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民事诉讼证据之证人证言
引用本文:包欢.论民事诉讼证据之证人证言[J].甘肃农业,2005(9):115-116.
作者姓名:包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得的方式加以实现。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和社会准则,正义是人民永恒的追求。然而,程序的正义性判断比正义本身具有更大的挑战性。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这不仅仅为当事人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察觉。而可采性制度的建立恰恰是局外和局内人都“看得见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但同时还有一种不依赖实体正义的独立的程序正义。

关 键 词:可采性制度  证人出庭  伪证  证言反复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